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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救助人在救人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成为条例的关注对象。按照该条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11月3日新华网)
近年来,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彭宇案到李凯强案,从救人前拍照自保防敲诈,到路人只围观不施救,近年来这方面的案例屡见不鲜。不救人良心不忍,救人又怕被讹诈。救不救人俨然成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尽管一些救人者在好心目击者和摄像头的帮助下证明了清白。但是好人需要自证清白也伤害了爱心,讹诈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让某些人有恃无恐、故伎重演。
杭州市立法保护救助人权利,不仅救助人无偿救助无须自证清白,如果其权利被损害还将获得合理赔偿与补偿。被救助人不仅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诬告陷害他人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讹诈者、碰瓷者也是当头棒喝。这对于搭建人际信任平台,搀扶跌落的道德与社会责任,化解“好心没好报”的现实尴尬。解除救助人因为好心施救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我不仅要为杭州立法尝试点赞,而且期待杭州地方立法为全国人大立法积累经验,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力量唤醒道德,留住信任,营造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建设互信互助的精神家园,促进公众文明行为,引导更多人传递道德正能量。
换个角度讲,见义勇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与做人准则,即便没有法律法规撑腰,我们也不能见义不为,见难不帮。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倒打一耙、讹诈好人的人确实存在。但这种人不能代表社会的主流。更不等于大家认同这些做法,这些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看见有人亟待救助,你忍心不帮扶一把吗?如果大家宁可集体围观,绝不出手相救,即便撇清了自己伤害他人的嫌疑,但是人的道德良知又体现在哪里?
应该承认,救助他人特别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确实比较麻烦,做好事还存在反被诬陷的可能。当今社会确有人恩将仇报、“倒打一耙”的被救助人,还有人悲观地认为,“彭宇案”一纸判决,让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了30年。但是我们在反思如何避免好人被诬陷,鼓励公众见义勇为的同时,也不能因为有好人被诬陷,就忘记了自己的道德责任。
面对亟待救助的弱势群体,如果大家都袖手旁观,导致严重后果,其家属该做何感想?他们以后又如何坦然见义勇为?我们在物质文明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如果精神文明退步,道德灵魂家园荒芜,岂不可悲?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建设自己的灵魂家园。只有相信世上还是好人多,人人献出一份爱,世界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当然,要激活更多人的见义勇为精神,除了立法保护救助人的权利与道德舆论层面的呼吁以外,有必要给救助人、行善者必要的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我觉得深圳此前奖励救人少年树立了道德标杆,四川警方拘留讹人老太家属起到了警示作用。如果更多的事实真相被还原,更多的真实的肇事者被绳之以法;如果更多地方行动起来,对行善者的责任豁免、物质激励、精神鼓励和对讹诈者的法律惩处变成法律制度常态;“扶不扶”将不再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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