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江:规范公益众筹需靠法律“善后”
分享到: | 更多 |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公益众筹”等新兴慈善方式应入法,草案应对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个人从事慈善活动作出规范。
作为一个跨界产物,公益众筹近年来发展很快。目前,公益众筹主要通过发起方、出资人和众筹平台方式实现。但公益众筹的门槛很低,而且具有广泛参与性,这就增加了其风险性,比如违约风险,筹资成本相对较高等。公益众筹产生风险的原因,一是由于公益众筹可以由个人、公益机构或者企业发起,对公募资质无特殊要求;二是公益众筹与传统公益不同,多具有创新、参与者众多等特点,一旦无法实现众筹目标或产生经济利益纠纷,由谁担当责任、怎样担当责任很难厘清,处于法律制度约束的“边沿地带”。
公益众筹作为传统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既需要有效防范风险,更需要靠完善法律制度来“善后”。首先,应加强监管防控,对发起人资格严格审核,并可以规定筹资成功后资金实行分阶段发放,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应加快立法“善后”。当发起方、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以及受捐者出现利益纠纷,或不能很好地兑现承诺、出现违约时,通过相关法律依据有效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公益众筹的发展才能一路顺畅。
编辑:丁斌斌
新华社:从宗教信仰自由看达赖方面的违宪实质2008-12-05 |
新华社:从宗教信仰自由看达赖方面的违宪实质2008-12-05 |
中国网:保密,只是保应该保之密2009-01-15 |
中国网:保密,只是保应该保之密2009-01-15 |
王石川:警惕“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泛滥与异化2010-10-08 |
王石川:要防止“可征用个人财产”的泛滥与...2010-10-08 |
一周留声2012-08-31 |
留声2012-09-03 |
声音·法治2012-09-21 |
中国青年报:消协真有担当“垄断”诉讼也无妨2013-10-29 |
关于中工网|
广告服务|
版权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2957号|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