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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了阳光,市民陈先生夫妇通过诉讼维权,结果却因律师不愿代理无奈撤诉。6年后,陈先生的儿子站了出来,替年迈的父母讨要“阳光权”。前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0万元。(11月25日《金陵晚报》)
“第一高楼”败给“小住户”,的确给人以逆袭之感。现实中,类似“第一高楼”阴影下的“阳光权”诉求,往往被淹没在“第一高楼”盛名之下,各种投诉乃至官司,也往往因为双方体量与实力之间的巨大悬殊,而难有胜算。如此看来,南京“第一高楼”一审败给一位普通住户,也就颇显另类。
不过,“第一高楼”的光环,是否就应遮蔽普通住户的阳光权,答案原本是否定的。很多学者甚至认为阳光权不只是一个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我国物权法也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说,有了法律的保障,高楼之下本该没有“阴影”才对。“大高楼”挡了“小住户”的阳光,小住户胜诉,也本该天经地义才是。然而,现实的情形却是,对于“小住户”的阳光权诉求,始终缺乏应有的重视,对于阳光权的保障,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尊重与执法严肃性。尤其是放在城市建设、高楼迭起的背景下,“阳光权”的诉求不仅显得不切实际,对于“阳光权”的侵犯,反倒成了家常便饭,以至于因侵权现象太普遍而到了“法难责众”的境地。
从这个角度来看,南京“第一高楼”因侵犯阳光权而败诉,也就更加难能可贵。现在应该关注的是,其他“阴影”下的住户,是否可以据此案例发起诉讼并获得赔偿,“阳光权”的胜诉能否复制。
基于此,“第一高楼”阳光权败诉,还不能说是“小住户”的逆袭或完胜,唯有“阳光权”维权之路顺利实现,“阳光权”才算真正“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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