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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防止法院年底不受理新案,就是要防止法院只唯“上”不唯民,只唯权不唯法。若以民为重,以法为本,新案该不该受理自有法度约束,又何需三令五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4日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上强调,要坚决防止年底不受理新案件的情况发生,并要求各高级法院年底前建成本地区统一的网上立案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
法院年底不受案由来已久,谓之司法沉苛并不为过。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曾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但当“年度结案率”等司法考核指标仍如指挥棒般悬在半空,“严禁”法院年底拒收案件大多成了说说而已的“言禁”。
考核当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对司法的考核指标体系是否尊重了科学和司法规律。在中国宪法架构上,所谓的“上下级法院”实为审级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为下级法院设定种种考核排名指标,实为司法行政化的表征。这种异化的司法管理,恰恰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不需要“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去年12月,最高法率先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今年4月,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今年10月,最高法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杜绝年底前不受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这样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如此三令五申,也堪称空前。
不难看出,除“取消对全国各高级法院的考核排名”,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种种要求,又让我们窥见了司法行政化的影子。“以行政化”的要求来推动“去行政化”改革,似乎成了改革悖论。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虽然强调“要坚决防止年底不受理新案件的情况发生”,但同时,周强也指出,“今年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尽管案件量大幅上升,但要保持审限内结案,确保完成全年执法办案任务。”
这里的“保持审限内结案”,如果不以年度为考核单元,本是法律的要求。让正义不迟到,也是司法正义的一部分,是法院在每一宗个案里都应该实现的程序性结果。最高法提出“保持审限内结案”,属于其监督与指导职能的应有内容,理当尊重。一个隐忧在于,各高级法院会否“拿了鸡毛当令箭”,重又对下级法院弄出些“年度考核指标”来?
从本质上说,防止法院年底不受理新案,就是要防止法院只唯“上”不唯民,只唯权不唯法。若以民为重,以法为本,新案该不该受理自有法度约束,又何需三令五申。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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