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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底不收案的病根在行政化的管理思维,这正是司法体制改革亟待破解的难题
岁近年末,又想起以前跟律师朋友聊天时,他们常常会谈及在法院办案时遇到的一条不成文的“规矩”:每到年底,有的法院都不约而同地尽量不再收案,有的法院在审查材料时推三阻四,还有的法官干脆就劝律师明年年初再来。
法院年底不收案,这是为什么?其实法院自己也有难言之隐,因为全国法院的头上都悬着一把剑,它的名字叫“年终结案率”。
以往通常的做法是,法院系统在每年12月20日统计全年的收案数和结案数,并计算出当年的结案率。按理说,这只是法院内部追求的一种工作指标,以此来衡量司法效率如何,可为何负面效果就外溢了呢?原来,年终结案率多年以来一直是法院和法官竞争排名、考核工作业绩的关键指标。结案率要是上不去,不光连累法院、法官的评先评优、奖金福利,连法院院长、法官的提拔晋升都可能受到影响。
可是这种做法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司法规律。举例来说,一起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也要3个月,即使如此不少积案严重的法官还喊捉襟见肘,又怎么可能把年底收的案件在当年审结呢?正因如此,法院就硬生生被逼出了“年底不收案”。
不过,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能不能就此扭转这一局面?一般来说,改过去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公众到法院立案就没有被刁难的理由了。然而,笔者今年到北京市的几个法院采访,也发现改革实施后立案数量呈井喷之势,面对年底能否拿出一个漂亮的结案率的提问,有些法院领导只能勉力苦笑。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组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为便民利民,实行立案登记制势在必行;另一方面,案多人少还没解决,案件激增又雪上加霜。为此,去年年底最高法就决定取消全国各高级法院的考核排名,并要求这些高级法院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今年10月最高法又印发紧急通知,要求杜绝年底前不立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
事实上,办案压力最大、对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需求最迫切、也最容易出现“年底不收案”现象的,恰恰是基层法院。但地方真正想落实最高法的要求,却也还面临许多阻力。毕竟,结案率作为一个考核指标能够存在这么多年,自有现实中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妥协,许多法院的运转一时半会儿可能还离不开这套东西。但从根源上来说,结案率问题的症结还在于司法行政化的传统束缚。
当下司法体制改革正进行得如火如荼,而其中一项重要的目标就是破除司法行政化,让司法回归司法规律,按司法规律来思维和办事。而诸如结案率之类的考核指标,则沿用着行政化管理的思维,随着改革的深入已显得越来越格格不入。
跳出眼前,“年底收不收案”可以说是一块司改的试金石,破解这个难题不光需要来自高层的三令五申,更需要背后所配套的系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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