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和静钧:检察院“跨区域”改革应直面问题
//www.auribault.com 2015-12-28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 更多

  “跨行政区划”就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构与地方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检察机关,突出其依职权独立开展工作的特征

  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勉励试点检察院在深入推进试点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构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对推动和深化司法领域改革意义重大。上海和北京被选为试点区域,现在刚好试点工作届满一周年,成效颇丰。

  从功能主义角度看,“跨行政区划”就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构与地方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检察机关,突出其依职权独立开展工作的特征。上海和北京的试点,在功能定位上确实达到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目标,但从分离的级别上看,还只限于区一级,未达到市(省)一级的跨越。所以,是否有效破除了地方保护主义,依然是个问号。由于不是市(省)一级的跨越,那么在绝大多数检察机关仍属于行政区域附属制下,当地仅有的一个试点检察院的跨区域性毕竟相当有限。建议将列入试点的检察院管辖范围再进一步扩大,其管辖可提升到跨市(省)一级行政区划层次。当然,其受理的案件亦当是属于跨市(省)行政区划的案件,不具备这一特征的案件,不可跨越管辖权,除非指定管辖。

  之所以强调“市一级(省一级)跨区域”,是在于此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构“跨市(省)的检察机关”,这才是有效防止诉讼“主客场”现象最有力的法宝。

  衡量“跨区域”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看其受理或移送的案件中有多大比重的案件是“跨区域公益诉讼”。如今,在环境、生态、人口、网络、金融等诸多重要领域的司法问题,“跨区域”性越来越明显。作为试点的检察机关,应敢于直面与处理这些跨区域性问题,这是时代性的召唤。上海三分院试点全年受理的137件案件,涉及重大职务犯罪、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基本覆盖了中央确定的八类跨区域特殊案件,但独缺跨区域公益诉讼。试点未来的工作,应从这一方面工作上加大努力,创出先例,并将试点的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广。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