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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医改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城市前列的深圳出台了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意见稿对应急事件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1月11日《南方日报》)
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出现后,“扶不扶、救不救”的话题广为社会各界讨论,使得更多的人心生救人被讹的恐惧。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深圳拟出台条例规定“现场善意、无偿紧急救护可免责”,彰显出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立法善意,这一社会治理创新之举,无疑值得点赞。
很多情况下,急救是跟死神的一场赛跑。按照医学理论,世界公认的黄金急救时间是意外发生后的前4分钟,即如果错失了良机,病人就可能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从这一角度看,见危不救,不止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对生命是否尊重的问题。老人或病人在偏僻街道摔倒,民众若仍一味地把急救病人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医院和医生身上,而不在现场第一时间内实施急救,恐怕会产生危及病人生命的严重后果。
纵观此前层出不穷的民众该扶不扶、该救不救事件,尽管具体原因各异,但归结一点就是民众无法预测、评估、消除施以援手的潜在风险。其一,急救病人是一门技术话,应依不同病因而采用不同的施救方法,硬扶蛮救可能会产生“好心办坏事”的后果,给病人带来二次伤害,从而引发侵权纠纷。其二,扶人被讹新闻的放大效应,要么使得 “好人”只得事先采取拍照摄像自证清白,费时费力费神;要么使得潜在的“好人”遇事宁愿绕着走,不愿管“闲事”。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在现场紧急救护免责方面,《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可谓是对症下药。比如,明确在医护人员未能及时赶到现场的情况下,现场施救者对病人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民事损害可以免责。尤其是,条例还规定从专业层面对施救者进行技术补课,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减少对被救者带来损害。比如,强制性地对在公众场合和其他高危场所的务工者实施应急培训,同时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救护员证等,都是最大程度地为伤病员着想。
当然,对于这一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一些网友也提出自己的质疑,比如说急救工作专业性很强,只接受过短期技能培训的救护员或许难堪大任。笔者认为,类似论点难免有吹毛求疵之嫌,也是对无偿施救免责立法善意的一种误读。因为善意施救免责立法的良苦用心,旨在破解当救不救的紧急救护困局。这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关键一步,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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