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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吃过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不少人将此案与2006年北京发生的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案联系在一起。黄静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现CPU被换成测试样品后,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警称其遭敲诈勒索,黄静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终,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
虽然黄静在索赔金额上也存在过度维权,但最终该案还是以过度维权者的胜利而告终。对照“黄静案”,不少文章呼吁应该判决李海峰无罪。
事实上,黄静最终赢得法律支持,是因为她索赔的基础是其个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失,她并没有捏造、歪曲或者夸大任何事实,即便索赔数额过于巨大,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
“李海峰案”则不然。他购买食用的方便面已过保质期将近一年,当然,他也有权主张赔偿的甚至“天价”赔偿。可是,他却拿着过期近一年的食品进行检测,在常识判断中,基于过期样本作出的检测结果显然不能说明今麦郎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在索赔遭拒后,他更是通过微博称,“今麦郎含有致癌物质……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劝大家远离今麦郎黑心企业”,并向今麦郎工作人员发出找媒体曝光将不良影响扩大化的威胁。
可以说,“黄静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点正诠释了维权过度与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财物之间的区别。遗憾的是,法院判决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为其“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实际上,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故意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与今麦郎食品致癌相混同,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这起事件也警示我们,天价维权虽不违法,但如果捏造、歪曲事实进行天价维权则将难脱其责。
本报特约评论员林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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