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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朱恒顺
//www.auribault.com 2016-01-26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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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批评一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程序不完善。没有法定的程序做保障,特别是不能给代表足够的调研、讨论、征
求意见的时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就很容易流于形式。

目前,各地“两会”陆续召开。多数地方的人大会议都增加了一个特别重要
的议题——审查和批准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要规划本地区未来五年的发
展蓝图,理清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
重大举措,可以说是本地区最重大的事项之一。由人大全体会议依法表决通过的
规划纲要(草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需要全体代表在认真审议讨论的
基础上,积极提出意见,审慎作出决定。

但是,令人略感遗憾的是,查询多地的人大会议日程,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基本上都是书面印发代表,没有在全体会议上作报
告或者说明,而且,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有的地方在同一个半天还安排
了本年度预算报告(草案)和计划报告(草案)。虽然事关未来五年发展,内容
重要,但是,留给代表们审查讨论的时间却是短得不能再短,代表们能否进行充
分的讨论,能否进行认真的审查,能否代表选民提出合理的意见,确实值得怀疑。

地方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等四项。

对于地方人大来说,决定地方发展的重大事项是其最重要的职权之一。虽然
人们对法律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理解不一,但审查和批准新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畴,应当没有太大
的争议。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事项,如果不向大会作报告,不安排足够时间进行
讨论和审查,就很可能会成为“走程序”、流于形式。

当然,一年一度的人大全体会议,不可能举行太长的时间,其他各项议程也
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会议上安排的用于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
要(草案)的时间总是有限的。对于多数地方来说,能够安排一整天的时间用于
审查规划纲要(草案),就已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此类重大的事项,
还是要完善讨论审查机制,通过机制的完善来提高和增强审查实效。

比如,可以提前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将规划纲要(草案)初稿发给代表,
由各代表团先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意见。在此
基础上,通过召开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等方式,进行会前初步讨论、审查。

如果对某些内容有疑问,还可以约请起草单位到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解释。如
果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们对此类特别重大的事项,能够先进行一个月左右的
会前调研、讨论、审议或者审查,在代表大会召开时,就可以将各方意见带到会
议上,更好地依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并依法作出决定。看不完、讨论不充分、审
查时间不够的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解决,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质量也能
够得到切实保障。

对于审查决定五年规划纲要之类的重大事项,除了会前的广泛调研、前期讨
论外,人大开会时,即使不安排向大会作报告的日程,也要至少安排一至两次大
会发言和听证、辩论,让代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能够直
接交锋、相互碰撞,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

经常有人批评一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程序不完善。没有法定的程序做保障,特别是不能给代表足够的调研、讨论、征
求意见的时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就很容易流于形式。当然,“重大事项”

的内涵不够清晰,也是现实问题之一。由此来看,如果想把宪法和法律赋予
各级人大的这一职权行使好,还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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