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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能体现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示范价值,同时,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也具有直接的触动和推动作用
1月21日上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开庭审理,巴南区区长陈刚作为被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查、质证、辩论和陈述,法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月27日《法制日报》)。
区长作为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尊重,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也是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具体行动,对于政府向公众倡导和展示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权力接受监督等具有积极意义,区长出庭应诉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基层政府只有扎实做好诸如“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具体举措,才能一点一滴构建法治政府根基,把政府真正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将逐渐成为法治常态。随着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不断增多,行政机关应诉量在不断增大。2015年,重庆法院受理、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同比分别增长81.98%和82%.当行政机关成为被告,行政首长是否能放下架子和普通群众对簿公堂,是对政府首长法治意识的直接考验。“民告官,不见官”,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冷漠和无视。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首长应诉并不是说必须要一把手应诉,一把手委托副职出庭应诉,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全国各地都纷纷出台相关的工作条例或规定,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出了规定,不少地方还纳入了法治政府考核指标,区长出庭应诉就是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权力制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能体现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示范价值,同时,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也具有直接的触动和推动作用,这也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的具体实践。
按照法律规定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理应长期坚持,但也应实事求是、考虑实际情况,行政首长长期不出庭及要求所有诉讼都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两个极端都不可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应当是比较典型、重大的案件,或者是疑难复杂的案件,有选择地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有利于接受司法监督,也有利于听取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改进依法行政工作。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不能仅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至少同时还应委托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便于行政机关掌握诉讼进展及胜诉、败诉情况,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执法不规范现象进行沟通,增强应诉技巧,改进执法工作,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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