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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车位应恪守公共原则
刘孙恒
//www.auribault.com 2016-02-23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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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昆明市前卫西路的青青小镇小区有1180辆私家车,可刨去已售出的288个车库,小区内仅有443个停车位,被物管以抓阄的方式租给了部分业主。不少业主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抓阄的车位应属于小区广大业主,凭什么一次抓阄就要决定车位的命运。为此,55名业主和小区物管打起了官司,此案昨日在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2月20日《春城晚报》)

  本是“利益共同体”的业主与物业,如今却对簿公堂。历史的原因、现实的纠葛,再加上几成死结的停车难,对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孰是孰非,有待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但在最后的处理结果出来以前,综合审视此案,总有一句话让人不吐不快:“盘活”存量车位应恪守公共原则。

  基于新闻报道,在对待现有停车位资源上,物业共有如下举措:延续以往抓阄租赁车位的方式;给没租到车位的业主提供临时停车卡;取消了小区外路边的停车位;正在清理小区停车位外租的情况。姑且以最大的善意相信物业所有的举措都是为“盘活”现有资源,为缓解停车难而作出的努力,但亦显然,物业的一些措施并没有恪守公共原则。

  最典型的是,抓阄租赁车位的方式虽是历史形成,但在法律愈加完善、资源愈趋紧张的当下依旧“萧规曹随”,显然极为不妥。尤其是,倘若果真如业主所言,这些抓阄的车位属于公共资源,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物业此举更是涉嫌违法。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再有,根据相关法规,“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以此对照,这些抓阄的车位是否属于公共资源,物业将其租赁出去是否合法,可谓一目了然。

  何况,抓阄所导致的资源浪费、矛盾冲突也是看得见的。诚如业主所言,“抓阄没有租到车位的业主每次回家,明明有些租赁出去的车位很长时间没有车停,可这些业主也不敢把车停进去,激化了业主之间的矛盾。”然而,现实就是如此诡异。更吊诡的是,物业竟然还取消了小区外路边的停车位。凡此种种,让人无语。

  与私有财产相对的公共资源,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如此意味着其必须为公共享有、为公众服务,因为它关乎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正是因此,所以物业在“盘活”现有的停车位资源时,必须恪守公共原则,对于那些公共用地,不得试图染指、变相牟利。而在增量一时无法扩大的情形下,恪守公共原则,真正盘活存量车位,其实更是一种次优选择。对于一个“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深重的国度,如果物业在停车位上实现“帕累托最优”——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业主们果真还会满腔怨气的去诉诸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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