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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收着“回扣”防“回扣”
徐新明
//www.auribault.com 2016-02-24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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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卫计局规定,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基药采购结算时,相关药品供应商必须先行给予卫计局不低于12%的供应货款返利,医疗卫生机构才可以向供应商支付药款。该区卫计局负责人日前回应此事表示,下发通知的目的不是收“回扣”,而是为了防止下属卫生院干部职工受贿。

  涉事卫计局的理由千奇百怪。如表示之所以“收返利”,是当地在2014年卫生系统28名负责人受贿(大都因为吃药品回扣)被处理后的“亡羊补牢之举”。这种理由荒谬绝伦。造成塌方式腐败,该区政府卫生部门首先要检查自己的监管严重失职。作为政府卫生部门,治理医疗领域吃回扣等乱象,更要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着手;更应该同执纪执法部门合作。而该局竟然下文索要“回扣”,美其名曰以防下属吃“回扣”。如此以毒攻毒,真是天下奇闻。

  其次,该局声称,所收的“返利金”在存入区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财政专户后,“主要用于医疗救济金的发放”。这个理由似乎冠冕堂皇,其实不然。其一,收费不合法。根据我国《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明确禁止国家机关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这项返利于法无据。其二,加重了药品供应商的负担。从2015年春节到年底,药品供应商们按要求给予的所谓“返利”合计200余万元,企业承担了成本外开支,利润所剩无几。其三,加剧了看病贵的紧张状况。供应商的返利费用必然要计入药费成本之中,推高了药品费用。贵州媒体曾于去年8月接到该区群众投诉:“乡镇卫生院基本没有低价常规药”。至于返利“主要用于医疗救济金的发放”云云,也是无稽之谈。这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资金渠道,补在明处。

  收“回扣”,其实就是一种腐败行为,刑法第387条明确指出,这属于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以单位受贿论处。以收“回扣”的方式防吃“回扣”,从其方式和效果都显得十分荒唐。这既破坏当地的医药市场秩序?又损害老百姓的健康福祉,是更严重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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