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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从报道中,我们不仅看到办案机关漠视刑事被追诉者的法定权益,更看到办案人员完全无视法律的硬性要求,这究竟是不懂法,还是有意为之?
2004年,吉林人牟洋因涉及一起案件被警方带走调查,并且随案被冻结扣押了2400多万元款项。十几年过去,牟洋的案件早已终结,这些扣押款却没有了下文,这些钱去哪了?
从报道来看,这2400多万元有三个去向。侦查阶段,2004年7月14日,吉林省公安厅将其中2020万元,以罚没的形式上缴至吉林省财政厅的罚没账户,并向检察机关移送400多万元。起诉阶段,检察院只移交给法院160万元。审判阶段,2005年8月5日,法院作出250万的罚金判决,160万元折抵罚金。
如果报道准确,那么当地公安与检察机关均已涉嫌严重的渎职侵权。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家对涉案财产都有查封、冻结、扣押等暂时予以控制的程序性权力,当发现被控制财产与本案无关时,也都有解除控制的权力与义务。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财产的实体处置只能通过法院裁判方式进行。同时,公检两家还有妥善保管所控制财产,并随案移送的义务。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显而易见,当地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将所有控制财产随案移送,更是违法对大部分案款进行了罚没,即便没有中饱私囊,这也严重侵犯到了当事人的权益。而在刑事诉讼职权构造中,检察机关承担两个职能,一是审查起诉,一是监督。可是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仅没有及时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还截留了240万元,而未全款移送法院。
在这240万元中,经过牟洋多次讨要,检察院将其中130多万元退还给他,并称剩下的钱代缴税款了。若代缴税款属实,这个理由倒是成立的。依据我国刑法,犯偷税罪等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也就是说,追缴税款优先于罚金。但是,即便代缴税款也应将相关票据随案移送,更何况,那退还的130多万曾被截留多时。
不得不说,从报道中,我们不仅看到办案机关漠视刑事被追诉者的法定权益,更看到办案人员完全无视法律的硬性要求,这究竟是不懂法,还是有意为之?期待上级检察机关乃至最高检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能够及早介入,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处理。给当事人以交代,给公众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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