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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的核心内容是: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原刑法第383条和386条的规定,贪贿犯罪在金额上分为三个档次: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此次《解释》也是分为三个档次: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两相比较,区别凸显,过去刑法所确定的贪污贿赂犯罪金额的标准,被大幅度提高。起刑点从过去的5000元提高为3万元;死刑点从过去的10万元变成了300万元。如果是在起刑点以下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原来规定是2000元以上即可判刑,新解释则规定必须在1万元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对于两高《解释》的态度鲜明,肯定支持。有的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提升起刑点势在必行。有的说,《解释》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符合刑罚配置平衡原则。还有的说,司法资源有限,提升起刑点,有利于将资源放在最严重的贪贿犯罪行为上等等。
笔者是法律界门外汉,对刑法学一窍不通,两高《解释》是否得当,专家学者之言是否都真有道理,不敢置喙。不过,连日来,我采访了众多社会各界人士,不乏高级知识分子。他们的观点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提高贪贿定罪量刑标准,弊多利少,亟须弥补。上述专家学者之言,明显偏颇,实难服人。
十八大以来,中央三令五申,“要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对腐败行为,无论出现在领导机关,还是发生在群众身边,都必须严加惩治。”按照这个精神要求,贪贿定罪量刑标准,不仅不应该提高,而且必须降低,否则,如何体现“高压态势”“零容忍”和“严惩治”?
以往贪贿5000元必须定罪判刑,今后3万元才可追究刑事责任;以往死刑点是10万元,以后宽限至300万元。这给人们的直观感觉只能是:法律惩治贪贿犯罪行为“减压”了,不再“零容忍”了。毫无疑问,其威慑力势必弱化。在客观上,对贪贿犯罪行为是纵容,难免引发贪贿犯罪行为反弹和蔓延。
笔者在调查中,还听到一种说法。“打虎”“拍蝇”,党政官员贪贿犯罪越来越多,影响声誉,监狱人满为患,提高定罪量刑标准,方可缓解压力。此言未免有些偏激,但也是一种民意的反映,亦值得听取。
还有一种说辞需要厘清。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提高后,有党纪政纪挺在前面,不够刑责的,可由纪律惩治。这是一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逻辑。法律至上,法律惩罚是纪律无法替代的。譬如,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了刑罚,前提必须“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然后再判刑。而纪律最严重者,也只是“双开”了之。纪律处分与刑法处罚不可混为一谈,不言而喻,无须赘述。
总而言之,两高“解释”提高贪贿定罪量刑标准,负面影响明显,难免产生“反腐降压”“宽容贪腐”的误导作用,这可是与中央铁腕反腐精神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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