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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保护法官也保护律师
王琳
//www.auribault.com 2016-06-07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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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言,依法适用、依法究责比吐槽或无端的担心更重要。这一罪名,不只保护法官,也同样保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周干某、周杨某予以刑事拘留,因二人在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殴打对方律师。安化警方介绍,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当庭殴打诉讼参与人被刑事拘留的第一案。

  扰乱法庭秩序罪针对的当然不仅仅是殴打诉讼参与人。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在惩戒之列。“刑九”审议过程中,有关这一条款的争议堪称火花四溅。尤其在律师界,不少人担心此罪适用情形增加,庭审现场将成为可置律师身陷囹圄的“白虎堂”,刑事辩护业务将面临更大挑战。

  近年来,法庭上律师与法官的冲突没少发生,但律师被法官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的似不多见。安化此案,是律师被对方当事人当庭殴打,打人者被刑拘。这并不表明,律师翻身成了惹不起的主儿——其实,不管打人者打的是律师还是法官,又或是证人、公诉人、书记员、法警等等,都该被刑究。这种殴打,也不要求构成轻微伤或是轻伤,它本就不是故意伤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而是因打人行为扰乱了法庭正常秩序。

  事实上,殴打律师已成为藐视法庭者和主持法庭者之间的对抗。依丹宁勋爵的说法,渊源于普通法的“公然藐视法庭”已是一句老话了。它指的是法官亲眼看到的一种蔑视行为,以至他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即能亲自加以处理。这位英国法律史上杰出的大法官在其名著《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将藐视法庭罪作为西方国家法律至高无上的一项基石大加肯定。另一位欧洲著名学者,弗朗西斯·曼,也将藐视法庭罪视为“普通法对欧洲大陆以外不知道这种不恰当的惯例的世界大部分地方促进文明行为所作的一个伟大贡献。”

  不过中国并无“藐视法庭罪”的设计。二十余年来,吁请将“藐视法庭”入罪的呼声从未停歇。但刑法并未照单采纳,而是在妨碍司法罪一节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经“刑九”之后,其外延不断扩展。在追诉此罪的程序上,我们也与英美法可由法官当庭直接下判迥异——尽管法官亲眼目睹了犯罪过程(扰乱法庭秩序),一样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套标准的刑事司法正义流水线,以保障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益。

  从报道看,安化此案应还在侦查阶段,现在讨论罪与非罪还为时过早。不过就“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言,依法适用、依法究责比吐槽或无端的担心更重要。这一罪名,不只保护法官,也同样保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确切地说,它保护的本是应由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共同维系的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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