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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也体现在政府文件上。有的旧文件要废止,如李克强总理所言,别将它当作权力继续“把着不放”。有些新文件,顺应着改革的大方向,则要加紧落实。如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虽然政策性强,真正落实到位还要下一番功夫,但其释放出的信号却明白无误,那就是“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权重进一步加大。
择“意见”之要者:2017年底前,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均要设法律顾问,党政机关(包括国企)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未按“意见”行事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均要对主要及相关责任人追责,如此等等。公众在“意见”的字里行间中,不难领略法律在决策层面地位的迅速上升。
“意见”选在这样的时间出台,或兼有水到渠成的考量和箭在弦上的紧迫。依法治国是具体的。曾经,“依法”的强调多在理念层面。经验中,民营单位(企业)倒是更倚重于法律。我熟悉的一个小小私营口腔诊所,成立没多久,每年不惜花费上十万元礼聘法律顾问,不用说更具实力的民企老板常常将所聘律师奉为座上宾且事事就教于斯。他们向法律讨要安全感,向法律探寻经营的底线,也靠法律在市场的海洋中找到自身的坐标定位。
反观机关单位,和法律的关系不能说是倚重,更多体现于是否自觉遵守。非法律专业的单位固然成立了法律顾问室一类的机构,也配置了相关人员,但这些机构及人员平时的作用体现不明显。遇上法律案件,“一把手”出面(庭)还是近期出现的新闻,以前更多是法律顾问全权代理。公职负责人的眼中,上下级关系更具有决定性,倚重的是行政手段,更不用说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
法律自然不止于决策层面,而是紧随各个层级公权力的行使。最近发生的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事件,使警权问题再次被舆论聚焦。问题其实很简单,警权的存在是社会正常的保障,关键在于其执法过程中的所依所本。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以往,警察无来由的一声吼都可能让百姓忌惮,现在理直气壮向警察讨要执法的依据几成常态。这当然是社会的进步。
依法治国从理念到行动的进程,也是“法”在社会生活尤其在公权力行使中权重加大的过程。在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度里,依法治国讲求渐进,虽有“急不得”的内在逻辑,但在国内外大势的影响或压力下,也不宜太过从容。如果说,一个标志性事件往往促使“法”的权重进一步加大,民众所期望的,只是化解类似冲突来得更理性、更平顺。
在许多发达国家,公民“有事找律师”已习以为常。现在我们的公职单位也将行事如斯,这无疑对律师等专职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当然,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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