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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书别成心灵鸡汤
段思平
//www.auribault.com 2016-06-27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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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对夫妻分居多年,丈夫起诉到玄武法院要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近日,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将判决书公布出来。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不仅从冰冷的法理上判决,还从情理方面,劝夫妻俩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亲要见面,爱要用心。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有网友称它为“最温情判决书”。(6月25日《现代快报》)

  与我们常见的“三段论”(“双方陈述+法院认定+适用法律和判决”)式判决书相比,这样一份兼顾情与法的判决书,让人耳目一新。这里面不仅有法理,还有哲理与道理,可见审理此案的法官是动了心思的。但是,一对对簿公堂的夫妻,真的会因为判决书中流露出的几分温情,而重归于好吗?这显然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判决书里讲的这些夫妻相处之道,其实发挥的还是一个调解作用,希望双方不要轻易离婚。我们知道,诉讼离婚的基本程序是先调解,调解无效后才进行依法判决。在庭外调解阶段,法院应该已经对原被告双方开展了充分的思想工作,通过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来化解矛盾。但最后调解还是宣告无效了,到了法院判决这个程序了,说明温情对于这对夫妻已经不起作用了。最后的温情判词,也许在这对夫妻听来,体会到的不是感动而是尴尬、无奈。

  所谓“法不外乎人情”,法律并不就是冷冰冰的教条,也应该有温情的一面,但什么时候温情、什么时候严肃,有个严格界限。前期调解工作中,该温情的时候不能马虎,一旦进入司法判决阶段,就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不宜掺杂过多法官的个人情感。毕竟,法律判决不是文学作品,不能进行过度地自由发挥。

  也许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看,离婚是不好的,应该劝和不劝离。但我们知道,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有时离婚对双方都是好事,尤其在法律上,离婚没有好坏之分,就是一个中性的法律结果。法官在判决时,如果还把不让离婚看成一种“为他们好”,那就有损法律的公信力了。总之,法律判决书的意义,在于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和充分阐释法理,来判明是非曲直,道德说教这份职能还是留给其他文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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