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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别成仲裁机构的“执行局”
张 民
//www.auribault.com 2016-07-0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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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乱象与怪象的产生,有的是仲裁法等相关制度安排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仲裁机构受利益驱动而致,有的则是法院被动迁就造成的。对此,必须对症下药,果断采取综合措施

  近年来,随着仲裁工作的快速推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也随之大量增加,以致出现了许多怪象与乱象。

  一是仲裁执行案件占比大幅上升。据笔者所知,某中级法院仲裁执行案件占比甚至超过了85%,而法院判决(包括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占比不到10%,真可谓“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二是一些仲裁裁决质量低下甚至常识性错误百出,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已经成为影响许多中级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三是一些不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进入仲裁裁决渠道。

  四是一些不宜仲裁管辖的案件比如物业费纠纷,也大量进入仲裁程序,以致中级法院受理执行标的仅为几百元甚至几十元的案件,而且数量很大。

  五是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限于形式要件审查即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导致大量应该“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堂而皇之地进入了执行程序。

  这些乱象与怪象的产生,有的是仲裁法等相关制度安排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仲裁机构受利益驱动而致,有的则是法院被动迁就造成的。对此,必须对症下药,果断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改变一些中级法院成为仲裁机构“执行局”的被动且非正常局面。

  一是尽快修改仲裁法,修正仲裁执行案件只能由有关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赋予有关基层法院也有相应的管辖权。修正有关司法监督仲裁的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实质性的监督权。  二是切实规范仲裁机构的仲裁工作,消除利益驱动和仲裁寻租问题。

  三是面对这一乱象与怪象,人民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和法治责任,不能一味迁就,也不能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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