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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审式”审查逮捕机制蕴含的“三角”关系模式
郝铁川
//www.auribault.com2016-07-06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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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批准逮捕决定的做出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虽然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但受制于侦查初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少的因素,辩解一般很少得到采信,因而,司法审查属性不突出,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够,行政化审批色彩较重。这既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也无法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转变审查逮捕方式,构建侦、辩、检三者关系新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较早进行这方面改革、重塑审前程序中侦、捕、辩三者关系模式的,是上海市检察院。该院副检察长周越强曾在2013年8月2日《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指出:2012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开展了转变审查逮捕方式的探索实践。主要包括:

  第一,由传统的封闭化、单一粗线的审查方式,逐步向司法化、公开化的审查方式转变。在相对开放的场所内,以侦查机关为一方、辩护律师为一方,检察机关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主动兼听、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把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过程公开化。

  第二,多方面构筑转变审查逮捕方式的刚性保障。通过与公安机关会签规范性文件,明确证明责任,统一执法尺度,建立健全“社会危险性”证明审查机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投诉,加强口供真实性审查和取证合法性监督;通过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明确程序启动、身份核实、人员组成、场所要求、权益保障、答复方法及律师执业行为监督等程序规范;加强向侦查机关(部门)说明理由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阐明法理、释疑解惑的能力。

  第三,把“兼听则明”转化成“公开听审”模式。在审查逮捕阶段,探索建立起公开、直接、言辞的听审模式,公开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关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意见。“听”是路径,“审”是目的,通过“公开听”与“分别听”并用,实现逮捕审查模式司法化的最优效果。

  周越强也提到了上海“听审式”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开听审的适用范围。二是如何通过优化办案组织结构、增强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独立性和居中性,增强制度设计的兼听性、抗辩性、互动性和公开性,避免听审过程走形式、走过场。三是如何优化公开听审的程序设置,如是否吸收社会人士参与等。

  上海检察机关的探索引起了各地检察机关的重视。7月3日《法制日报》发表报道,介绍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于2014年3月引入“听审式”审查逮捕机制的经验。其中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对于公开听审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所有逮捕案件都适用于“听审式”,但听审以存在逮捕必要性争议的案件为重点。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申请的,以及新类型案件,都属于应当听审案件。但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听审。第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人员旁听,以类似法庭开庭的形式进行公开听审。第三,“听审”采用主办检察官独任或主办检察官主持下的合议式方法进行,由主办检察官根据听审所确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案件性质、情节,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这三点表明,地方检察机关正在认真进行审前程序中侦、辩、检三者关系新模式的探索。

  为什么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法官采用的控、辩、审“等腰三角形”模式?这是因为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而司法权的亲历性、判断性、中立性、终局性等,正是检察机关采行检察官居中、辩方和侦方各居底端“等腰三角形”模式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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