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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不应成为公平正义的盲区
周成洋
//www.auribault.com 2016-07-12 来源: 未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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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广州番禺11岁女童上学途中遭奸杀。目前,疑犯韦进木已由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据查,被告人韦进木曾于2010年涉嫌故意杀人罪,因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2月因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11月刑满(获减刑)释放。

  关于“11岁女童上学途中遭奸杀”的案件,舆论最大的争议点有三,第一是如此作恶者为何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逆法而为?第二是现有法律相关条文的处罚结果无法使得其改过自新,是否罚轻了?第三是倘若“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没能成为其“保护伞”,那么是否后面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这些舆论从不程度上表达了人们对当前法律信任度的减少,也体现了人们对相关法律条文处罚力度不够的不满。若是置之不理,将会形成“民意对抗司法意志”的效应,在特定环境下,会降低法律的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真正的生命只有一次,死了便是死了,任何的“重来”都是虚妄的猜想。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没有特权去剥夺别人的生命,我们都有平等生存的权利。从2010年涉嫌故意杀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到2011年因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重伤,再到2016年涉嫌奸杀11岁女童,韦进木的行为可谓是令人发指,也足够令人震惊。为什么他能够屡屡践踏法律的威严,屡屡猖狂作案?这显然是与法律制止的“不作为”有关,只不过这种“不作为”并非是主观上的放纵,而是客观上依循现有法律产生的“漏洞”。

  社会需要良序,我们也渴望建立良序的社会。法律则是维护良序必不可少的工具,是评判正确的重要标尺,是我们寻求共识的重要基础。然而事实总归不如意,复杂如人心,有时是挡不住一些人罪恶欲望的膨胀,挡不住一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又该如何彰显其权威和公信力?对此,依法依规处理本该是重要的解决办法,交由法律去审判违法犯罪者也应是大多数人认同“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可若是法律的处罚过轻,无法有效制约犯罪行为,反倒是让违法犯罪者觉得过轻处罚可以抵消其罪恶过往,我们就应反思相关法律条文是否应该进行修缮。

  我们常说防患于未然,中国人从来不缺乏“居安思危”的精神,在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性的问题上,我们又岂能只数当下?在涉及恶性犯罪事件时,我们的法律也更该有这种活性的思考力量,岂能拘于一纸文,而忽视了遏制未来罪恶再发生的重要性?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到“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结合犯罪者当时的所作所为,这样的结果都不可谓不“轻”,恐是难以让其真正反思自己的错与恶,自然也都是迎来了公众的不满。私以为,法律的特定“宽恕”应当根据事件的社会影响进行特定处理,而非是依循旧矩,因此“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应该有所改变。

  法律要考虑的是保护一些人免于违法犯罪行为侵犯权利的危害,同时也是为了教育改善一些人能够“浪子回头”,可是也不能忽视了由司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关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免于刑事责任这一点,这几年已经发生了多起恶性案件证明了其不适宜性。当前,要想阻止人们的负面情绪滋长,不妨做出亮点思考: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门槛,二是增加不适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的补充说明。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这两年被提起次数较多的一种情况,基于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趋势的增长,基于青少年身体发育和心理成长的早熟现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成为一种可能。只不过这降低多少岁,仍然是值得争议的。此前就有多名专家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是舆论场上的普遍民意反映却对专家的解释并不买账。再者,增加不适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的补充说明也可以减缓社会舆论的愤怒,至少具体情况具体解释,具体案件具体判罚,在此类事件中可以赋予社会较大的公平正义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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