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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以理性思维认识和判断各种辩证关系,以平和心态审慎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检察权正确、规范、适当地行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得到彰显和体现;反之,过度行使以致滥用,必将导致公信力的下降或缺失。另一方面,如果公信力高,那么检察权行使时,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协助;反之,公信力下降或缺失,检察权的行使必然会打折扣。因此,必须不断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公信力建设,才能确保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司法公信力,从本质上讲就是对司法工作信任和不信任、信任多少的问题。这种信任既包括党委和政府对司法的信任,也包括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也包括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信任。具体到检察公信力,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党委和政府、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机关以及诉讼当事人对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官和检察司法信任不信任和信任多少的问题。
检察公信力建设首先要提升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对党的忠诚度,党委和政府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党的十八大要求“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化解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司法机关的不了解、不信任。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是否滥用国家权力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和行政机关等的监督对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察公信力建设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让人民更加信赖司法。在《之江新语》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检察制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制度的制度信任。与时俱进地对已经成熟的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等制度进行完善,抓紧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新的制度,尽快发挥其成效。同时,要加强对检察自身的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通过执法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制度的制度自信。另一方面,要提高和强化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人际信任。检察官是检察机关的执法主体,一言一行皆代表着国家和法律,检察官是检察公信力的基础和源泉。要在人员分类管理和分类使用过程中,加强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突出检察官作用,使检察官能够真正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分析证据、研究法律适用等业务性工作上来;还要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提高检察官对自身的职业荣誉感,让整个社会感觉到检察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全面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以理性思维认识和判断各种辩证关系,以平和心态审慎行使检察权,以文明行为传递司法温暖,让人民群众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感受并认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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