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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还须配套深化
游 伟
//www.auribault.com 2016-09-0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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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年多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法院系统已全面实施并完成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案。虽说案件实际受理的数量有所上升,但总体状态平稳,收结案率依然保持均衡。

  严格来说,案件受理制度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内部审查的一个工作程序。中央之所以对法院如此具体的一项工作制度予以关注,并提出独立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意见,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能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落实,也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不是获得了应有的司法保障。

  从现实状态看,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以往确实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现象。而从理论上讲,在各类社会治理的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社会变革阶段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法治的框架内获得缓冲与调和,最有利于冲突的缓解和矛盾的解决。因此,将司法措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及民间纠纷的主渠道,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切实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才更有利于维持司法的公信与权威,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告状难”是司法的一个顽症。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曾以“民告官”难上加难,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过去常在地方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制定了不少地方性规范和内部“土政策”,限制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权。而凡是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民告官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地方一级政府,通常都存在明显的工作瑕疵、违法行为。所以,一地法院不受理某些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体现出维护地方利益的强大行政力量。加之,司法体制改革还在不断推进,某些地方还不能保证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独立性,地方政府的“影子”就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正常立案、受理乃至依法公正审判。而人为抬高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控制案件立案数量等,就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经明确提出,要坚决清理一些地方在受案方面的“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当前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体现了全面保障公民诉权的思路,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从法院立案的工作程序上排除外来干扰。但登记制并非等同于案件的正式受理,它是对于诉讼案件适格条件的形式审查。这样,就难免涉及以往一些地方法院不愿意受理某些特殊案件更为深层的原因了。如有的案件一经正式受理,会由于一些比较复杂的原因长期不能审结,矛盾聚集于法院,难以最终化解;有些案件虽能顺利结案,但因执行困难,易于导致矛盾激化。

  面对诸如此类的难题,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的确不易应付,更不可能获得彻底的解决。所以,案件登记制改革实施之后,如何积极推进包括保障体制在内的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确保法院裁判终局性、权威性配套制度的推进落实,又将变得愈加紧迫并且繁重。

  所以,立案登记制改革并不是目的,这项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逐步扩大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适格诉权,尽力使民间冲突和纠纷纳入诉讼法治渠道予以缓冲乃至获得解决,以避免出现更大的社会矛盾并转而升级成相互对抗。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案登记仅仅是一个起步,关键还是要通过司法功能的实质性拓展与强化,通过司法内外部的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地位,进一步调整一线办案力量、改变诉讼模式,增强法院吸纳和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不断敞开诉讼大门,排除各种不当干扰,及时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途径,缓解冲突、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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