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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特征(上)
吴建雄
//www.auribault.com 2016-09-21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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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用这一要求审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做了全新谋划,对于反腐败战略重心做了全新部署,对反腐败工作结构做了全新调整,拓展了反腐新思路,打开了反腐新局面,开创了反腐新境界,具有四个方面的实践特征。

  特征之一:高压反腐,威慑常在空前的反腐力度极大地清除了腐败存量,为遏制腐败增量创造了条件。“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强烈地显示了党中央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横下一条心”“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则鲜明表达了党中央保持政治定力,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正风肃纪的坚决态度。

  全面的反腐肃贪打破了选择性执法、封闭性执法的反腐困局。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方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克服和防止人为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不管是军队、机关、国企等领域,还是纪委监察机关,反腐的触角延伸到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充分体现了反腐无禁区、全覆盖、无例外。

  高压反腐氛围使反腐的纪律和法律之剑威慑常在。如巡视工作按照“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要求,实现了“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同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监督,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和其他传统宣传形式及时将反腐信息传达给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将腐败问题和有关情况提供给职能部门,基本形成需求与诉求的良性互动,从而形成“伸手必捉”的社会氛围。

  特征之二:依法反腐,标本兼治程序正义是基础。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的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明晰违纪调查与司法侦查法律边界,健全执纪执法衔接机制,对涉及的违法问题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

  实体公正是核心。实体公正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和惩处。做到查办贪污贿赂与查办渎职犯罪并重,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要案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并重,查办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并重,查办贪贿数额大的案件与贪贿数额较小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并重。

  执法效能是关键。提高反腐败执法效能,就是要提高反腐败非刑罚惩治和刑罚惩治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初核初查能力,在加强初查工作上下功夫,为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工作启动打下坚实基础。增强询问、讯问能力,做足准备工作,注重法理情并用,注重教育感化,力争在有限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证据。增强运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证能力,积极研发调查、侦查信息平台软件,加快侦查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建设。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通过开展“天网”行动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2015年归案人数和追赃数额均创历史新高。

  制度建设是保障。十八大以来,在强力“打虎拍蝇”的同时,先后加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原载9月19日《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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