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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金发福利掩饰不了受贿实质
范军
//www.auribault.com 2016-11-16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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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反贪腐进入“深水区”,一些贪腐行为也越来越“智商化”,司法机关和纪律检察机关千万不能被搽在表面的脂粉所蒙蔽。识破“贿款公用”等贪腐“技巧”的羊皮,需要一双慧眼,更需要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如此,“不敢腐”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自以为金额不大,又是给大家发放‘加班费’,应该没什么问题,没想到一时的侥幸却挨了处分,真是糊涂!”谈起违规收受“红包”充当加班费一事,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陈和迎追悔莫及。(11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把受贿的钱拿来和职工分享,看来陈和迎还真算得上一个“关怀下属”的好领导,因此这种贪腐行为也极易获得同情票。而从案件性质看,陈和迎受贿在先,受贿事实成立,其违规违法的贪腐行为不可抵赖,更不能因“分享情节”的存在而否定。倘若陈和迎对法律和党的纪律怀有敬畏之心,他就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就是在收回之后想幡然醒悟,也完全可以退回贿款,怎能做出“贿金发福利”的愚蠢举动?所以,陈和迎的“贿金发福利”,难逃“封堵悠悠之口”的意图。

  “贿金发福利”是一种变相的“贿款公用”。根据“两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和迎还够不上受贿罪,因此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但是,对于“贿款公用”,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说明,因此,只要受贿事实成立,不管贿款多少,如何使用,一律视同受贿。而在现实中,不少贪腐官员将“贿款公用”当作了一块遮羞布,或者借以收买人心,或者借以封口,或者借以掩饰罪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贿款公用”做出处罚从宽的决定,因为“贿款公用从宽处罚”是典型的“公权部门化,权力利益化”的错误提法,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有可能纵容和包庇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一些贪腐官员在受贿后大打“贿款公用”的同情牌,大放“贿款公用”的烟幕弹,其目的还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比如陈和迎,受贿4800元,3200元用来发放“加班费”,剩下的1600元则心安理得地进了私人腰包。

  随着反贪腐进入“深水区”,一些贪腐行为也越来越“智商化”,司法机关和纪律检察机关千万不能被搽在表面的脂粉所蒙蔽。识破“贿款公用”等贪腐“技巧”的羊皮,需要一双慧眼,更需要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如此,“不敢腐”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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