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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治污的攻坚战和持久战
姚鑫悦 包存宽
//www.auribault.com 2017-11-02 来源: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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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防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与精准脱贫等一起被着重提了出来,它的背景之一是当下中央环保督察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一方面,不少污染企业是地方税费大户,地方“打击”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传统“运动式”执法、执法者对违规行为信息获取上的被动和滞后,使违法者钻“执法漏洞”,难以从根本上起到威慑作用。

  决胜2020,要求我们在污染防治和环保督察方面,既打好攻坚战,又要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打好持久战,对污染防治做好制度安排和稳扎稳打推进实施。

  首先,以“重典治乱”的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好环保督察这一利器。环保督察说是“查企”,实为“督政”,尤其是一些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污染问题,根本症结在地方政府的不作为。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强调环保工作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地方党委与政府的环保责任作为重点监督范围。当然,在强调环保督察作用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环保政策在措施和手段上的灵活性、针对性、多样化特征,在打痛污染违法行为的同时突出重点,解决特定区域、特殊时期的特有环境问题。

  其次,通过法律和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持久战。以制度和法律的稳定性,持续彰显现代环境法治的理念、意志,塑造无论大小、所有制形式和行业的企业确切、稳定的环境守法预期。以新环保法为代表的一些法律制度,已经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不同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们应该得到坚决和严格执行。当然,在强调制度和法律的同时,也须发挥道德、伦理等非制度性手段的约束性、引导性功能。以法治增强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公众的监督能力,拓宽监督渠道。

  最后,建立包含政府、企业、社会的防治污染“统一战线”。地方各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敢于拒绝高污染低效率产业,敢于治理产能过剩等问题,以此摆脱唯GDP至上的发展模式。企业作为排污主体,应承担起自身应负的环境责任,在现有环境制度框架范围内改善生产经营方式;而公众,也应挺身而出,一方面敢于或善于维护其环境权,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如垃圾分类),并通过“绿色选购”等行为激励企业生产或提供环境友好的产品或服务。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公众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监督政府与企业行为,社会组织以其专业性和多样性参与环境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且能产生更大社会影响。

  综上,我们要抓好环保督察这一“利器”,通过自上而下的督察,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地方的环保不作为和污染企业切实感受到痛;同时以环保督察为良好开端,确立依靠法律、制度和道德的力量,通过自下而上群众监督,形成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持久战,让环保不作为、污染企业无处遁形、无处容身。(作者分别是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博士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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