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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腐败案例的启示:访中央党校田国良教授
//www.auribault.com2013-12-27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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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国良,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编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和校级课题3项,发表著作、译著、论文、散文、小说上百部(篇)。其著述主要涉及数字图书馆、文献学、阅读文化、布哈林研究、葛兰西思想、腐败问题等。

  记者:最近,“刘铁男案”的曝光再次彰显了中央高层反腐的决心,“高官腐败”这个话题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知道您对高官腐败案例进行过专题研究,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田国良:我2010年申请了《省部级干部腐败案例研究》科研课题,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进行剖析,形成调研报告,其主要内容发表于《理论动态》和《法治周末》。

  从地区和系统来看,这103个案例,地方占75例,中央国家机关15例,银行系统6例,其它中央国有企业7例。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相对较多。这说明,谁掌控的公共权力资源多,公共权力运作的空间大,腐败的几率可能越大。

  从职务来看,案发前担任副省长(或直辖市副市长、自治区副主席)的居多(21例),其次是省人大副主任(12例)和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7例)。其中,有4例曾属“党和国家领导人”,另有 15例曾是正省部级,有3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有7例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其中1例同时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有13例曾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从性别来看,女性3例,省部级女干部的腐败犯案率低于省部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实际比率。

  从量刑来看,死刑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有期徒刑44例。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约占已判案例的53%。

  从罪名来看,受贿罪居多,89例,其次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例。其中,一人多罪的28例。

  记者:这些年,中央加大了反腐败力度,提出了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能不能就您研究的这些案例,谈谈对于高官腐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田国良:最近这几年发案的高官腐败案例较多,但他们最初的犯罪时间,大都可追溯到上世纪,只不过一直“潜而未露”罢了。

  与改革开放前期相比,随着时间推移,高官腐败发生了一些明显变化:平均每例涉案金额由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平均每例过千万,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19573万;涉案面由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发展到不仅向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各个层面延伸,而且触及司法、组织人事领域;作案手段由以“个体户”的形式单干,发展到出现“集体腐败”和所谓“窝案”;案情由相对简单、透明,发展到云遮雾罩,令人眼花缭乱;量刑从仅有有期徒刑,发展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

  记者:其实有些官员腐败案件曝光之前,他们呈现于公众面前的,往往是非常光鲜亮丽的正面形象。如何识别腐败官员的“两面性”?

  田国良:一些腐败高官往往表现其“两面性”,他们人生历程和从政旅途,并不全是阴暗面。许多也曾有过阳光的青少年时代,也曾有过“昔日辉煌”,甚至表现出非凡“才干”。一些腐败高官曾经说了许多“反腐”的话,干了许多“廉洁”的事,甚至赢得“好评”。因此,认知和考量领导干部,是一件难度很大的复杂事情。既要察其德,又要考其才,以德为先;既要查其今,又要追其往,以今为重;既要观其行,又要听其言,以行为主;既要窥其内,又要视其外,以内为本;既要注意“八小时外”,又要观察“八小时内”,兼顾“八小时外”内外;既要群众满意,又要领导认可,以民意为主。这些话说起来顺口,操作起来难度大,而且容易出现偏差。何况,有的腐败干部,在不同时间、地点,以不同面貌出现,时而“天使”,时而“魔鬼”;有的着意以假象蒙人,人前一套,背后一套,台上人话,台下鬼混;有的欺上瞒下,或者对上对下,两幅面孔。

  记者:从一些官员的从政经历来看,他们付出的或许是比别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高官腐败有着怎样的一个复杂曲折的心理演变过程?

  田国良:腐败高官主要有五种犯罪心理。

  一是攀比心理。自以为素质、智商、地位比那些富商高,而人家富了,自己还“清贫”着,心理不平衡,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内在动因;而商人们为保护既得利益和寻求新的利益,自愿或不自愿地将利益的一部分拿来换取权力的保护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外在诱惑。

  二是从众心理。以为别的领导干部或许也在“收礼”,因此,自己不收白不收;“收礼”是一种人情往来,可以增进与送礼者的信任,拒礼有可能使送礼者难堪,甚至可能把送礼者推出自己的“圈子”。

  三是弥补心理。一部分“晚节不保”的高官往往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到头来仍然两手空空,不划算,因此,在退休之前,抓住机会,能捞一点算一点,作点“弥补”。

  四是侥幸心理。有的腐败高官以为,这种“人情往来”,两头保险,因为都是“一对一”活动,自然十分安全可靠;还有的以为,在自己管辖的一亩三分地界,可以为所欲为,不至于出事。这种侥幸心理的强弱与腐败案件的发案率高低有直接关联。腐败的成本低,而收益高,犯案多,而查处少,致使不少人铤而走险。

  五是迷信心理。一些腐败高官,不信马列信菩萨,妄想有神灵护佑,事情就不会败露。

  记者:如何尽可能避免高官腐败?您通过这103个案例的分析,得出什么启示?

  田国良:第一,要坚持“以德为先”选拔领导干部。这里所说的“德”,可以归纳为“品性”、“品行”、“品格”。“品性”,是指抵抗外来诱惑,克制不良欲望的坚强意志;“品行”,是指忠于国家和人民的献身精神;“品格”,是指冷静、理智的果敢品质。品德的形成有环境因素,也有主观因素,靠培训、教育和周围风气的影响,也靠个人的“内省”“定力”和多年“功力”积累。一个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当然最理想;如果,或者有德缺才,或者有才缺德,二者必取其一,则宁愿取前者,因为,有德缺才,至多办不成事,有才缺德,则办坏事。

  “德”这个东西,是无形的,只是反映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内心世界和言行之中,无法像智商鉴定一样去测量。很少有人承认自己“缺德”,而且在许多公开场合,一些腐败干部都要表现出自己“道德高尚”,但是,在一些私密场合,在利益诱惑下,在关键时刻,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马脚”。这种“马脚”,最容易被周围人群所识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级组织,特别是上级领导所察觉。上级领导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甚至被其“伶俐”、“可靠”、“能办事”、“得心应手”等因素迷蒙了视线。因此,衡量领导干部的“德”,要多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提拔领导干部,应加大群众的权重。“以德为先”的原则才可以更好地落在实处。

  第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时年龄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约占37%。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年轻得势,或者平步青云,容易失去自我,产生错觉,飘飘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为所欲为,滑向犯罪。因此,我们建议,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第三,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因此,为了杜绝这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领导干部在离开某一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职务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仔细考察、审查,对其负责的部门或者分管的领域,进行彻底审计、审查。我国在 1995年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又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后,类似文件不断修改、补充、更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充满弹性,还不周密,不到位,不彻底。

  一是报告要全面。不仅报告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全家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包括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不仅报告全部收入,而且报告全部开支;不仅报告所有货币和银行账户收支,而且报告家庭及相关人员的住房、投资、就学、从业及所有财产财物。二是情况要核实。在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统计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有关专门机构特殊权力,使其有条件、有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一一严格核实。三是信息要公示。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有关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对于领导干部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在单位内部或社会媒体公示,争取和鼓励公众监督。四是处理要及时。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第四,重点监督“一把手”。所选案例中,多数案主作案时,或主要作案时段,都担任着地方或部门党政“一把手”。我们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同时对“一把手”的监督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或者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

  有学者建议,在党内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给不同部门行使,党代会决策,党委执行,纪委监督,这不失为一条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目前,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书记的领导和牵制过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因此,我们认为,应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而不是对同级党委负责。

  中纪委领导同志曾表示:发现许多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的成效。我们认为,对于“一把手”,上级机关应该采取定期派巡视组等形式,重点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其个人报告的内容,应重点核实、公示。(戴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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