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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的纪律检查体制,要从履行职责权限、干部管理权限等方面着手推进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谋篇布局。《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里透出了通过建构“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纪律检查体制的基本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时进一步强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因此,“双重领导体制”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建构“双重领导体制”的缘由。毋庸置疑,权力需要监督,缺乏监督容易滋生腐败、滥用权力,但这种监督必须借助外在力量来实施,自我监督将导致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应有的作用。同时,监督需要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地位差别的基础之上,只有当监督方的地位高于被监督方时,才使有效监督成为可能。居高临下、以大对小,实施监督的具体操作才比较顺畅。众所周知,原有纪律检查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查谁、何时查、怎么查,由党委研究决定,纪委书记的地位、话语权远不如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由于纪委的独立性不够、授权不足,难以有效履行纪委职能,发挥纪委监督作用。这种体制弊端,妨碍了纪委作用的发挥。同时,原有纪律检查体制机构多、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改革原有纪律检查体制,是实现反腐败常态化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建构“双重领导体制”的突破口。改革原有纪律检查体制存在的弊端,建构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的纪律检查体制,要从履行职责权限、干部管理权限等方面着手推进。其一,履行职责权限的调整。查办案件是纪委履行职责最主要的权力,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和思维中,不少地方纪委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由此影响了案件查办的独立性、及时性。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在报告同级党委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让上级纪委知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查办进展,就会对同级党委形成制约、构成压力,纪委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或者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偏袒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中央明确要求,“纪委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其二,干部管理权限的提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如何选拔关系纪委的体制与运行。赋予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权,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也有利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较为独立地开展工作。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愿景。“双重领导体制”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第一步,也是目前情况下较为稳健的办法。从长远来看,应加大改革力度,建构更为科学的纪律检查体制。其一,建立纪律检查的“大部制”。国内有学者已多次呼吁:对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以整合纪检力量,形成纪检合力,从根本上解决纪律检查体制问题。这是改革纪律检查体制的治本之道。其二,设立跨行政区划、跨部门单位的纪律检查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司法系统正在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待这一改革取得成功、积累经验之后,可考虑建立跨行政区划、跨部门单位的纪检机构,以切断纪检机构与各地方、各部门单位的利益关系,确保纪检机构真正独立履行监督职能。
当然,“双重领导体制”及更为合理体制的运行仍有赖于人,建立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严守纪律的纪检队伍,是“双重领导体制”有效运行、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