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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去年“4·28”、“10·23”和今年“4·30”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委出台《中共咸宁市委关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咸发[2014]8号),从政治组织、政策制度、物质经费等13个方面,赋予工会组织更多的资源和手段,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提高工会组织凝聚力吸引力指明路径。
《意见》提出,全市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推动咸宁“实现绿色崛起、建设鄂南强市、打造香城泉都、构建中三角重要枢纽城市”的目标,履职尽责,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动员职工建功立业、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中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意见》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工会工作、人大政协重视工会工作、政府及有关方面支持工会工作和工会工作物质保障等制度,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工会工作摆在党委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党委(党组)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每年要专门研究工会工作。各级人大应适时安排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政协应适时进行劳动关系、劳动保护方面专项调研视察活动。各级政府及产业部门与工会的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协商可临时举行。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适合工会承担的职工服务事项,委托工会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对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足额单列预算和统一划拨。
《意见》重申,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县级及以上地方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或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同级内设机构正职级别配备;市、县(市、区)等相关部门工会主任(主席)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进入同级党组(党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中层正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选配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劳动竞赛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和落实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7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直接用于一线职工。
《意见》要求,把劳动模范培养成为党员、把党员锤炼成为劳动模范,充分发挥工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基层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会务公开、工会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开展“三亮三公开”(工会组织亮牌子、公开职责任务,工会主席亮身份、公开联系方式,工会工作亮作为、公开服务项目)活动,推进企业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