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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要照进现实,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可以预期,随着各项具体改革措施从文本走向落地,得到持续推进,体制之门将向体制外常态化开放。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办日前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律师、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不同的法律职业,但他们具备相同的专业知识、相似的思维方式,有着共同的正义追求,天然有着相互流转的趋势。法律职业之间良性互动、流动,能够增进职业之间的理解与尊重,更能够增强职业内部的竞争氛围,对法律共同体共生、共荣、共进大有裨益。
其实,为了建立起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曾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律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可是,制度要照进现实,体制内要实现对体制外法律人才的充分吸纳,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打开吸纳之门,畅通吸纳之路;二是在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中,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让体制对体制外的人有足够吸引力。
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法院并不缺乏一些遴选律师当法官的尝试,遗憾的是,对于法院伸出的橄榄枝,律师们似乎少有“买账”。从实际情况看来,辞职当律师的“前法官”,要比改行当法官的“前律师”多得多。这或许一方面在于法官辞职当律师,只要满了法定最低服务年限要求,随时都可以先当实习律师再转正;而律师要当法官,则更多需要等待偶发的遴选机会。吸纳之门并非常态化开放。
而另一方面,原因恐怕更在于当前的法律人才市场上,体制内和体制外确实存在着价格“剪刀差”,同等能力、同等水平的律师比体制内的收入要高出数倍,律师在体制外还相对更为自由。而对比律师与法官等职业,要说职业尊荣感和所承受压力,也是各有难处。很难讲,体制对于律师的吸引力足够巨大。
或许正是看到了这些现实因素,此次中办印发的《办法》才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可以预期,随着各项具体改革措施从文本走向落地,得到持续推进,体制之门将向体制外常态化开放。而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这也会起到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的作用。总的看来,这些举措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梧桐萋萋,有凤来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对法官与检察官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眼下,中办印发的《办法》,在过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改革动真格、啃“硬骨头”,有朝一日,体制内的“梧桐”一定会“有凤来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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