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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是向建立和打造让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不敢、不能、不想贪腐的制度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对贪腐“零容忍”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国家工作人员以不知“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由逃避处罚,今后难了——据《工人日报》4月19日报道,两高于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审理中公众关心的诸如“数额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执行”如何适用、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等重要事项,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标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称,该解释的出台必将成为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入罪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将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和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从立法本意而言,这一修改更加强化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从强化制裁而言,入罪数额标准的取消,加上终身监禁的新设,无疑加大了犯罪的成本。
这一修正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复杂情况。比如,入罪门槛取消后,认定犯罪和确定刑期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各地在认定犯罪和判罚标准上出现了较大差异,有的案件中贪腐数额相差很大但量刑标准差异不大,有的案件贪腐数额差距不大但量刑标准差异较大,导致一些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有些疑虑。再比如,对领导“身边人”的贪腐行为虽然增加了相关罪名,但规定不够明确,一些人借此规避法律的惩罚。这些问题不仅牵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也影响着法律的严肃性。
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一方面从制度上进一步理清法律边界,对一些可能影响法律适用的事项做出了新规定,进一步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从具体适用上列明了认定标准和依据,增加了一些更具操作性的内容,尽可能将一些不确定的细节明确化、公开化,既回应了公众的呼声,也有利于社会监督。两高司法解释是向建立和打造让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不敢、不能、不想贪腐的制度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对贪腐“零容忍”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从《刑法修正案(九)到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即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越来越严密,对贪污贿赂分子的处罚越来越严厉,对贪污贿赂行为的预防越来越清晰。这与我国不断强化的反腐趋势紧密相关,与不断打造法治社会的理念紧密契合。
与此同时,打击、惩治贪腐行为,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地适用法律,同时,严密跟踪现实变化,及时总结经验,研判新情况,查遗补漏,强化相关制度的“立、改、废”,让反腐的法律篱笆越扎越密、越扎越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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