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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保:“僵尸企业”处理过程中的劳动法实务
//www.auribault.com 2016-08-10 来源:中工网—《劳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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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持续亏损 3 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性调整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统称清理“僵尸企业”。2016 年,中央重点部署“供给侧改革”、“产能过剩”等经济任务,“去僵尸企业”也被列入重大经济任务。据此,“供给侧改革——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体现了党和国家当前执政理念、目标的层层分解和有序推进。本文重点关注“僵尸企业”的处理过程中的劳动法律和职工安置问题。

  “僵尸企业”清理的模式、路径及其焦点问题

  “僵尸企业”的清理是一项系统繁杂的工程,从当前政策和宏观背景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市场模式和司法模式;从具体路径来看,两种模式又都可以再分为重组整合(简称“重整”)和退出市场(简称“退出”)两种具体路径。

  (一)市场模式

  清理“僵尸企业”首选市场淘汰机制。如上所述,我国“僵尸企业”的典型特征是运营效率低和高负债率的国有制造企业。市场模式可以分为重整和退出两种路径。针对高负债率的“僵尸企业”,可以通过资产和债务重组,债转股及剥离不良业务等方式进行重组以使其获得“重生”机会;而针对占用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社会资源,但运营效率低下已无法实现“重生”的“僵尸企业”则引导其通过关闭、停产、解散、自行注销等方式彻底退出市场。

  (二)司法模式

  依法治国背景下,“僵尸企业”的清理必然重视司法介入机制。鉴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及企业经营机制等各种原因,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行以来,以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思路来解决企业改制及市场退出机制问题并未引起重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司法模式又可以分为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两种程序或路径,与重整和退出相对应。“破产重整”,又称“破产保护”程序,可以减少产能存量,减少重复建设,节约社会成本,完全契合了“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僵尸企业”最为有效稳妥的途径。破产清算则是针对资不抵债无法实现重组整合的企业,有法院宣布破产并退出市场的路径。

  (三)“僵尸企业”清理路径中的共性与焦点

  无论是市场模式还是司法模式,不管是重组整合、破产重整还是退出市场、破产清算等具体路径,政府的作用与职工的安置是共性问题。同时,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政府的引导或“兜底”作用,更多的是体现在关系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问题,故职工安置问题及其劳动法律与社保机制问题始终贯穿“僵尸企业”的清理过程中,是各种模式和路径的焦点。在此意义上说,职工安置问题的有效、合法解决,是“僵尸企业”清理任务的关键和核心。特别是在当下我国劳动立法和实践面临新时代的变革和挑战的情形下,如何在正确理解相关劳动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将职工安置问题纳入劳动法律体系框架,最大限度地确保职工的合理安置将显得格外重要。

  “僵尸企业”的处理与职工安置的实操方案

  (一)职工安置问题的类型化——重整和退出

  根据相关标准将职工安置问题进行类型化处理是进一步提出实操方案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上文市场模式和司法模式的划分及其重组整合和退出市场路径的选择,笔者将职工安置问题划分为两种:第一,重整状态下的职工安置,即市场模式下的重组整合与司法模式下的破产重整两种状态下的职工安置;第二,退出状态下的职工安置,即市场模式下的退出市场与司法模式下的破产清算两种状态下的职工安置。前者优先适用,且重在内部安置,只有在无法安置的条件下才予以“裁员”;后者最后适用,且重在外部安置,即在“裁员”状态下,最大限度地确保职工权益,并发挥再就业和社保机制作用。

  (二)重整状态下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的转移接续

  重整状态下的职工安置主要涉及企业资产及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并购等情形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其典型特点是劳动关系及其劳动合同通过各种方式得以转移接续,无需直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和合同法》的规定,重整状态下的的职工安置主要涉及调岗、待岗、转岗、合同中止等制度安排。

  1.调岗和转岗。在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本企业的内部调岗和关联企业、并购企业之间的转岗,是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最经济、最有效的职工安置方法。实务中重点需把握两点:其一,企业单方调岗和协议调岗的综合运用,特别是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合理调岗”的灵活运用;其二,职工劳动关系在关联企业或并购企业之间转移接续过程中的工龄补偿问题。

  2.待岗的运用。在企业停产、停工并寻求重整机会的状态下,灵活运用待岗制度不失为较好的制度安排。实务中,具体需关注以下节点:其一,相关待岗制度的公示;其二,待岗协议的签订;其三,待岗期间相关义务的履行。

  3.劳动合同中止的运用。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立法规定,目前只有个别部门规章有所涉及。但在当前提倡劳资协商、劳资博弈、劳资和谐的法治环境下,劳动合同中止具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劳动合同中止的运用关键在于适用范围的界定与相关协议文本的签订。

  (三)退出状态下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即使在重整状态下,也有可能部分职工无法通过调岗、待岗、合同中止等方式安置,只能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立法框架下,主要涉及以下制度:

  1.职工的类型化处理。无法通过重整方式安置的职工,其出路必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但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有多种情形,其适用的条件和对象也不相同,故有必要将职工进行类型化处理。比如,快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合同快到期的职工、工龄较长的职工、工龄较短的职工、特殊群体的职工等。

  2.引导职工主动辞职。一般在企业关、停、转、并及破产清算情形下,职工不会主动辞职,但在充分公示和沟通的基础上,如果巧妙运用奖励措施予以适当引导,可以获得部分职工的回应,从而获取一定程度上的示范效应。

  3.协商解除的灵活运用。在无法引导职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需优先考虑协商解除方式。

  4.法定终止的适当运用。《劳动合同法》禁止约定终止条件,但并不以意味着劳动合同全部是法定终止,期满终止实质上依然约定终止。故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期满终止和法定终止。在退出状态下的职工安置,一般不适用期满终止,适当运用法定终止则可达预期效果。

  5.情势变更解除与经济性裁员的灵活运用。在无法引导职工主动辞职和协商接触到情况下,应首先考虑情势变更的解除方式,其次再考虑经济性裁员的解除方式。

  “僵尸企业”清理后的职工安置问题

  “去产能”和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不仅是劳动关系的转移接续和对富余职工的解除、终止,更重要的是对富余职工的“重新安置”。

  (一)社保体系及社保机制的建立健全

  富余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是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保体系和社保机制的健全程度。针对“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分流出来的富余职工,必须由相应的社保体系及其机制无缝对接。如针对临近退休的职工,社保缴费尚未满15年的,如何延期缴费或变更社保形式等,须具体明确。如针对内退职工,生活费和社保缴纳的主体如何安排等也需明确。待清理的“僵尸企业”显然无法支付相应的资金,只能依靠政府的“兜底”作用,1000亿元规模的专项资金便为此“量身定做”。

  (二)“双创”背景下的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目标的提出,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已经具备较强的托底能力和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比如我国的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吸纳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此时,需要在新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双创”政策目标下,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最大程度地实现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比如,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创业技能培训指导,协调小额创业贷款,鼓励有意愿、有技能的职工自主创业;针对离退休时间超过5 年,年龄偏大、技能不足或身有残疾的职工,可推荐政府公益性岗位等。当然,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过程中,也当然体现了政府的“兜底”作用。

  综上,在新时代背景下,“僵尸企业”的清理与职工安置是事关劳资和谐和社会稳定,党和国家给与了高度关注。“僵尸企业”的清理以重整为原则,退出为补充;职工安置则相应地以重整状态下劳动关系转移接续为主,以退出状态下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为主。但无论何种情况,职工权益的保护与合理、重新安置是当然的政策目标要求,尤其是在当下互联网及其网络平台经济模式以及“双创”背景下,更需要利用各种途径实现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

  作者简介

  李孝保,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劳动法律师,法学博士(劳动法),全国律协劳专委委员,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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