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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是化学纤维专业的他,一毕业就进入了原上海石化司法局(现金山区司法局)工作;在司法局工作几年后,正当年的他选择到外面的世界闯闯……近几年来,除了正常的律师代理案件之外,他越来越多地接手了黄浦区诸多法律援助的案子。他就是今天的主角,希望能为职工维权尽一份心出一份力的律师———上海中广律师事务所的李宏。
多方奔走为“小偷”洗刷冤屈
在我与法律打交道的这十几年中,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各种性质的公司碰到不少,涉及劳动权益的案件数不胜数,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还要数一起由人事档案引发的“乌龙”案件。
曾有一名职工找到我,委托我为他打一起劳动官司。于是,我便向他开始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他原来是一家厂里的车间工人,出于个人的原因离开了原单位,想要找一份其他工作。但是他找了很长一段时间,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他百思不得其解。一次偶然的机会,招聘单位的HR问道:“你在原单位偷过东西?”这个问题让他大惊失色,他在单位里兢兢业业,就连迟到早退也从来没有过,怎么会偷单位的东西呢?后来,几经波折,他发现,原来原单位在档案里写上了这样一句话:“该员工由于偷盗了公司物品,故被开除。”为此,愤怒的他找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有位律师为他主持公道。
在我接手这个案件后,我发现它有三个难点,第一,该当事人离开原单位已经有好几年,现在都不知道该单位是不是还存在,当时的人事、管理人员是不是还是原来的那批;第二,即便当时的人事、管理人员皆在,但是他当初面试过近百家公司,想要证明该当事人是因为曾“盗窃”而找不到新工作的证据相当困难;第三,就算是找到了证据证明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主张该名职工的权益呢?是要求原单位赔礼道歉,还是相应的经济补偿呢?基于这三点,我开始逐一为他破解难题。首先是要找到他的原单位,幸运的是,在我辗转多次后最终还是找到了他的原单位,并在原卢湾区法院内顺利开了庭。但是,即便原单位出庭了,对于他主张的由于档案内盗窃记录而导致他找不到工作的论点,也很难佐证。我跑了好几家他曾去应聘的单位,才找到了两名愿意为他作证的HR。如果这个案子到此为止,那么他主张的侵害似乎毋庸置疑。然而此时,原单位却承认这只是个“乌龙”事件,是原来的人事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该职工不能因此就认定是原单位的过错,毕竟他前后面试过近百家公司,仅有两名HR作证并不能证明什么。最终,法庭做出了庭外调解的决定,公司支付了30000元作为补偿费用。
虽然这个案件并非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其中涉及的人事档案、就业招聘等内容是与劳动人事管理息息相关的。通过这个案子,我想提醒劳动者们:虽然目前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档案交由用人单位保管,但也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以免在档案上留下他所不知道的内容。对用人单位而言,作为用工方,对于劳动者的评价应该慎之又慎,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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