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主播签下经纪合同,与公司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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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应聘经纪公司,双方签订《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后能否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一起来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
2022年3月初,小王应聘成为某传媒公司的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约定小王每天须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时间、场地及账号直播演艺,工资按月发放。
然而,自7月起,传媒公司开始单方面降低工资计算比例,并无故延迟、拖欠发放工资。小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传媒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与提成差额。传媒公司称,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场地直播、获取打赏,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其次,小王直播所获的收益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虽非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点。
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传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资6万余元。 签的是经纪合同,为什么法院最后认定了劳动关系呢?
律师:
在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比如,考虑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劳动报酬支付形式等要素考量劳动者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工作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组织和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新业态下的用工主体,应结合本行业特点,实事求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合作者建立合作关系,便于双方之间明晰法定权利与义务,也有助于新业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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