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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显著政治优势

来源:学习时报
2024-09-25 13:08

原标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显著政治优势

今年9月20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政协“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显著政治优势,是科学、有效、管用的制度安排,在人类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独特政治价值”。75年的实践证明,人民政协的显著政治优势,是建立在历史赋予其的性质定位上的。这一定位就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功能和作用的揭示,表明了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地位和显著优势,这一制度已经并将不断展现出旺盛生命力。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在实现大团结大联合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从历史上看,人民政协一开始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毛泽东在人民政协成立初期就指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选出的全国委员会,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民主人士的伟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组织”。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别,但其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定位始终没有改变。

同异共存是每个社会的常态,统一战线的目标就是实现求同存异、聚同化异,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就是人心和力量问题。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在实现大团结大联合方面的优势集中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人民政协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整合力,能够激发社会各界经由人民政协制度和工作所产生的聚合作用,使社会各方面各界别充分认识、体会到自身在国家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抵御各种风险挑战凝聚强大力量。第二,人民政协制度是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的充分展现,推动大团结大联合格局的形成和不断发展壮大。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是正式的政治机构,有着基于政协章程而形成的一整套履职的形式和规范要求,有充分的制度保证。通过实现紧密团结,为发展民主奠定良好基础;通过发扬广泛民主,为加强团结注入坚实力量。第三,人民政协在历史中逐渐形成了以大团结大联合为目标的工作方式。人民政协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在坚定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基础上,发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运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将凝聚共识的团结“半径”拉得更长,为实现大团结大联合提供了宽广的主体范围和组织途径。

人民政协作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实现政党合作方面有显著优势。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组织,由具有共同政治基础和奋斗目标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加,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有利于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更好保障最广大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这一新型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

制度性的合作而非竞争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本质特征。“合作”包含的基本要素有:一致的目标、统一的认识、信赖的气氛、适当的方式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合作”充分展现了这些要素。在我国,各党派合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宪法载明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合作具有共同一致的政治基础,即载入各政党章程中的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各党派长期共事形成了牢固的相互信任氛围,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基本形式的合作方式。这些合作要素得以充分发展,我国的政党关系也就有了基本、持久的保障。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与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从这个角度看,人民政协的职能承接了多党合作制度目标的主要部分。一方面,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上,人民政协的会议形式将多党合作的制度目标进一步具体化、现实化。尽管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人民政协参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主体范围要大得多。另一方面,在参政议政上,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重点强调议政以及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形式的参政,这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和制度化方式。

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秉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理念,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提供了制度化平台,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有效施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在内的一个有机整体。而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性质定位,正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程序和实质相统一的特征。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不仅通过实践表明人民政治参与的程序价值,还具有通过协商行为真正实现政策优化、提升治理效能的实体价值,其优势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与其他协商民主渠道相比,人民政协制度相对完备、协商形式比较成熟。人民政协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不是国家机构,而是政治组织;没有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协商机构,能够以合理的程序、规范的标准保障协商的质量,使协商能够真正凝聚共识,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同时,通过发挥其专业性强、协商基础好的优势,能够加强同其他协商渠道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其次,政协协商内容广泛,嵌入国家治理的各个层级与领域当中。人民政协通过提案、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等经常性工作,依托全体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对口协商等形式,针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更好服务科学民主决策。最后,人民政协是联结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通道,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既体现民意又及时有效将民意纳入决策链条,提高决策效能。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方式,各级政协在协调各方面关系中,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的纽带作用,这种既不同于党政机关,也不同于社会团体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程竹汝)

责任编辑:李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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